2024年5月15日,新疆证监局公告,韩华、杨立军、卢臻、刘佳春、张舜、方子恒、胡鑫、什邡星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(有限合伙)签署与新疆机械研究院(新研股份(300159))相关的业绩承诺协议,并约定于2015年至2017年的业绩承诺期内承诺新航钛科技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.7亿元、2.4亿元和4亿元。若新航钛科技净利润低于承诺利润,则应进行补偿。然而,确认后的新航钛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净利润低于所承诺的数值。尽管根据协议,业绩承诺方需要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,但上述承诺人员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。新疆证监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七条和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—上市公司及相关方承诺》第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,因此对上述违规个人和企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将此事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。 |